logo.png ban.png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http://www.wlctjt.com   2015年5月15日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节约、有效地使用,保证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部局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市水利局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受托监管,监管的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无偿调入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资产管理职责
    各单位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处置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资金使用管理
    (一)各类资金应纳入单位统一核算,严禁各类“小金库”的存在。
    (二)现金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管理,保证现金、银行存款的完整与安全。
    (三)严格现金使用审批程序和报销、领用、开支手续。
    (四)在办理投资、借款等手续时,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产权登记
    (一)各单位对国有资产都应按《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申请占有产权登记。
    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申请变更产权登记。
    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申请注销产权登记。
    (三)帐外财产、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财产及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财产,可比照同类财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确定其价值,并依次入帐及登记;土地和房屋建筑物面积需以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上的面积数确定登记面积,分别填列,无证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面积在备注栏填列。
    (四)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表(证)。
    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定期、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产权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六、资产配置管理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二)各单位应当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配置单位资产。
    (三)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主管部门与国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可进行调剂。
    (四)单位购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审批,经审批同意的购建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购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购建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在年初编制购建计划报主管局审批,数额较大的资产应单独报批。
    (五)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如确有需要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审批。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六)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七、固定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在购人、调入或自制固定资产时,必须组织验收、由采购人员按财产类别填写购入(调入)财产验收单并分别在发票上和验收单上签章,连同实物送库房保管员验收。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会同申请购买的单位共同验收签章。
    (二)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一旦发生毁损、丢失,具体使用人、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固定资产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以核对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相符,如有盘盈、盘亏,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做出相应处理。
    (四)在接收有关部门无偿或部分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时,应在确认资产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后,决定固定资产登记入帐的数额,纳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重登或漏登,杜绝帐外资产。
    (五)对于调出本单位的人员要令其及时清点个人使用的公共财产,并归还所占用的公有财产,待有关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经领导批准,允许物随人走的,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八、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一)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允许下,可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二)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批准。
    九、资产处置
   (一)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  行处置。
    (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审批;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各单位要按财政部门(国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十、资产统计报告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十一、责任追究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擅自提供担保,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阅览次数:2606次)  【  】 【告诉好友】 【关闭】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重庆武隆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6.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1024*768分辨率

Copyright 2010-2012 WuLo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18006299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223号